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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9900419/2017-00290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17-08-30 10:31
发布机构: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筑高新管发〔2017〕19号 体 裁: 其他
名 称: 贵阳国家高新区大数据产业招商引智十条政策措施(修订) 来 源: 贵阳国家高新区
贵阳国家高新区大数据产业招商引智十条政策措施(修订)
筑高新管发〔2017〕19号

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贵阳国家高新区大数据产业招商引智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的通知
筑高新管发〔2017〕19号


区属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园区办、直属企事业单位:
  《贵阳国家高新区大数据产业招商引智十条政策措施(修订)》已经管委会2017年第1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9日


贵阳国家高新区大数据产业招商引智十条政策措施(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文件精神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贵阳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的新格局,营造好大数据产业发展良好宽松公平环境。特制定支持措施(简称大数据十条)如下:
  政策适用范围:以数据中心为基础,协同推进端产品制造、呼叫中心与服务外包、芯片和集成电路、电子商务、工业设计与软件服务、大数据金融等大数据相关产业。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贵阳国家高新区新引进或新增投资并在高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一条 专项资金:设立每年5000万元的贵阳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大数据企业的培育和引进、项目建设、科技研发和交流培训等。
  第二条企业落地:对新引进世界500强、行业100强、国内行业10强或业务收入100强企业在高新区直接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投资奖励。
  第三条专项补贴:租用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按贵阳市住建部门近期房屋租金指导价,从签订租赁合同起的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100%、70%、30%租金补贴。办公用房支持面积可达到500㎡,生产用房可达到1000㎡。
  第四条项目运营:IDC企业日常运营所产生的带宽、电费、云计算服务等费用,前三年每年按企业上述三项实际成本的10%进行补贴,每年补贴最高可达到500万元;通过IDC、ICP、ISP和CDN资质认证任何一项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该项政策不重复兑现;通过等保测评的区内企业,给予其认证费用的8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创新平台:对设立并经认定的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省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新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UL、CE等国际认证的,每件奖励10万元;新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30万元;新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可达到50万元。
  第六条 融资支持:企业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的,对IDC企业,每年可给予20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其他大数据企业,每年可给予1000万元以内的贷款担保;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本项目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金额可达到100万元。
  第七条 采购鼓励:全年采购区内企业产品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金额5‰奖励,最高奖励可达到100万元。
  第八条  培训补助:鼓励企业与各类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培养人才。经培训取得专业认证证书并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培训费用30%补助,每年可达到1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引进:鼓励国内外高端人才到贵阳高新区创新创业,经认定,给予人才公寓入驻支持。对企业直接引进并签订工作合同的博士,5年内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逐年发放生活津贴。
  第十条  发展基金:设立贵阳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1亿元,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培育、发展、壮大大数据企业。
  以上款项,与国家、省、市、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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