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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9900419/2018-00005 主题分类 : 其他 发文日期: 2018-01-04 16:45
发布机构: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筑高新管发〔2018〕1号 体 裁:
名 称: 贵阳国家高新区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总部十条) 来 源: 贵阳国家高新区
贵阳国家高新区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总部十条)
筑高新管发〔2018〕1号

为鼓励和促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贵阳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引导区域合作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区域服务能级,增强园区辐射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结合贵阳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支持措施如下:

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经认定在贵阳高新区新引进或新增投资并注册登记、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各项税金且具有3-5家分支机构的总部企业。具体包括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以及具有投资、营销、研发、物流的职能型总部企业。重点支持符合贵阳高新区发展的大数据、大健康、高端制造和高端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部企业。

第一条 总部落地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区域以上总部(含区域总部),国内500强、国内民企100强全国总部落户我区的,在正式运营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第二条 购建办公 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贵阳高新区内购买国有土地自建办公用房或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对于自建办公用房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购买办公用房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于正式运营之日起3年内分期给予补助。

第三条 租赁办公 租赁办公用房的,从签订租赁合同起的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100%、70%、30%租金补贴,其中实缴资本规模5000万—1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1亿(含)至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该项补助在项目进场后次年予以补贴,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但不论任何原因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第四条 功能提升 支持总部实施功能提升。对企业实现区域总部向全国总部转变、列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等提升方式之一的,或者企业从生产制造和传统经营向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贸易物流、品牌营销等高端总部功能提升发展转变的,当年实际投资额超过3000万的,经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拓展奖励 支持总部拓展经营规模。对于总部企业扩展分支机构和营销网络,利用“大数据+”、电子商务、贸易物流等经营模式打通国内国际市场,完善总部架构,增强辐射能力,对新设立营销分公司、建设销售网络并且上述分公司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且总部销售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兼并重组 鼓励总部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总部企业开展跨国并购、整体引进、战略合作等多种模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加发展能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发展。对企业并购资金额超过1亿元且并购后取得绝对控股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1%给予并购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人才支持 对在区内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工作且个人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连续三年按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公司补助。

第八条 培训补助 鼓励企业与各类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培养人才。经培训取得国家级专业认证证书并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培训费用30%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跨境合作 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总部且缴付资本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且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上市奖励 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总部企业完成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在中小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75万元。

以上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市、区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十年内不得搬离高新区。

本政策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由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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